侵犯著作权(软件)罪/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49:20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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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软件)罪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王××原是杭州天利咨询工程服务公司的营销员,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天丽鸟自来水智能抢救、调度、查询、催缴系统”,他见软件非常好销,悄悄与人合伙投资10万元,注册了杭州泓瀚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王××辞职出任泓瀚公司法人代表。他花1000元从天利公司技术员那里买来了“天丽鸟系统”的全套软件,又找到天利公司程序员肖某,要他把“天丽鸟系统”修改成泓瀚公司的软件。于是,肖把“天丽鸟系统”的部分界面作了改动,把一些按钮位置稍加改变和调整。由于时间仓促,他只把第一、第二层界面作了变动,而深层界面则原封不动地保留着,连“天丽鸟”的字样都堂而皇之地放着。王××谎称泓瀚是天利的下属企业,将“泓瀚系统”卖给天利的两家业务单位,得款16万余元。天利公司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委托浙江省检察院检察技术研究所等三家权威部门对“天丽鸟系统”和“泓瀚系统”进行对比鉴定,三方一致认定泓瀚公司的系统软件是对天利公司的系统软件稍加修改后的复制品。检察机关以王××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王××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万元。

王××伙同被告人赵×从北京雷石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辞职后,密谋做盗版软件生意。自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版权方北京雷石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盗取该公司享有版权的“雷石KTV宽带服务系统”软件,经复制后向西安云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时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伍俱娱乐城、北京时尚街区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宇泰科贸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销售该软件复制品,违法所得额为人民币247000元。后被告人王××、赵×被抓获。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赵×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构成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我国软件主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将将侵犯软件著作权作为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

我们在市场上很容易买到微软的windowns和office办公软件,这样直接将他人软件解密后大量复制成产品出售的行为,大家都会认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不仅仅包含直接复制他人软件出售获利这么简单,将他人软件改头换面后复制出售,或者将他人软件直接拷贝后出售,只要达到一定的金额即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我们看到只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那么怎样的数额构成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什么是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第五条有明确的规定。

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两高解释第五条规定,以下情形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两高解释第五条规定,以下情形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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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计提折旧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计提折旧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湖北、黑龙江省财政厅、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冶
金部、能源部、化工部、机电部、经贸部、中国烟草总公司:
为了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参加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的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计提折旧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清产核资试点的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重估后,应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按原折旧率和重估后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
二、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重估后,其固定资产净值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做相应调整并增加固定基金。
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与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并据此相应调整原帐面已提折旧。
三、国营企业按重估固定资产价值增提折旧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得因此而调整承包上交基数,影响职工分配时,由企业在留利中调剂。
目前效益较差,一时难以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和原折旧率计提折旧的试点企业,可采取分期到位的办法。
四、参加清产核资试点的国营企业,过去计提大修理基金的,今后不再实行计提大修理基金办法。所需修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取摊销或预提办法进行核算。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同级财政机关(各地中央企业报当地中企处)备案,企业不得随意改变。
修理费用采用摊销办法的,其摊销期限应当与修理周期相同。采用预提办法的,其提取数额按预计发生的修理费用确定。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超过预提的修理费用的部分,可以计入成本;少于预提的修理费用的部分,冲减当年的成本。
在改变办法后,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应首先从企业结余的大修理基金中支付。企业大修理未完工程所需支出,用大修理基金结余不足以弥补的部分,当年完工的,列入当年成本;按计划当年不能完工的,列入下一年度成本。过去年度的企业大修理基金超支部分采用摊销办法处理。
五、以上规定只适用于试点企业,其他非清产核资试点企业不得自行比照。
六、本通知从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转告我们。



1992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4号)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4号)

1999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何厚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1999年12月20日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