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探析/王越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8:46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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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探析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受害者的临床损伤特点典型损伤包括:挫擦伤,小的撕裂创,主要集中在头面部、颈部、躯干部,与其它致伤原因、类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损伤较为常见。
  3.施暴者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有的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其先提离婚;或是第三者插足以后,丈夫对妻子拔拳相殴,逼其离婚;有的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和孩子等等;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简单的说,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 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四、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虽然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而言不能完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预防、制止的:
一是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
二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
三是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首先应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节作用。正是因为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有些下去的事业和和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加强基层调解部门的力量是势在必行的。另外从长远来看,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妇女热线是十分必要的。
四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我国的执法人员缺乏这方面的培训,对家庭暴力持有错误的观点,甚至有的执法人员对妇女有偏见。这就使得家庭暴力难以得到遏制,在某些方面还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施害者。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性别教育,使他们与受害者接触时更有同情心,知道如何保护他们。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形成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协作性的社会习俗。
五是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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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日前,各机电进口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再延期,过期作废。

附件一: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
为贯彻执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做好进口登记工作,对实行自动进口登记的机电产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口登记的机电产品范围
进口机电产品,除下列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属实行自动进口登记的范围。
(一)国家禁止进口的;
(二)国家已公布实行配额和特定产品目录管理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
(四)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直接用于生产返销或出口的;
(五)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的;
(六)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款进口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进口登记的机构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进口登记信息的统计、交流和指导进口登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未设立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的部门,其直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在进口单位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口机构办理登记。
三、进口登记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电产品准予自动登记:
(一)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目前国家已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而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因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
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口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凡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产品不得进口;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口烟草专用机械须征得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6.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二)进口的机电产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
(三)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四)投资项目进口的机电产品,需提供符合国家对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所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
(五)利用国外贷款按贷款协议规定国际招标采购进口的机电产品,需出具国际招标中标证明和贷款机构的确认函。
(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进口单位应主动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证明。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如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进口申请,可提出异议并有权不予登记。
四、鼓励国际招标采购
实行进口登记的机电产品,鼓励进行国际招标采购。
五、进口登记的程序
(一)进口单位应在对外签定合同之前按行政隶属关系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办理进口登记。
(二)进口单位领取并按格式要求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申请表》(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代用,见附件一)。
(三)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收到按要求填写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申请表》后,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给进口单位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见附件二)。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登记表供汇;海关一律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进口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时,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单位说明理由和需延长的时间。如在十个工作日内主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没有提出异议,则准予自动登记。
(四)《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统一监制。
六、进口登记表的使用期限和更改手续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到货物报关日期止)为一年,某些产品制造周期长的为二年。如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并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在《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有效期内,如登记的产品需更改品种规格、数量或金额(实际用汇额超过原登记用汇额的10%)的,进口单位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改,并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七、进口登记中的协调
在进口登记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争议时,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进行协调。
进口单位对协调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进行申诉。
八、解释与实施
本须知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解释。
本须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编号:
-------------------------------------------
|1.申请进口单位主管部门(地区): |4. 申请单位经办人 |
|……………………………………… |……………………………………… |
|------------------|5.电 话: |
|2.申请进口单位: | |
|……………………………………… |6.邮政编码: |
|3.申请进口单位地址: | 年 月 日(申请单位签章) |
|……………………………………… | |
|------------------|----------------------|
|7.贸易方式:………………………… |8.进口目的:……………………… |
|9.外汇来源一:……………………… |10.用汇额一:……………万美元 |
|11.外汇来源二:…………………… |12.用汇额二:……………万美元 |
| | |
|------------------|----------------------|
|13.到货口岸(具体关名): |14.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
|………………………………………… |………………………………………… |
|-----------------------------------------|
|15.项目名称:…………………………………………………… |
|16.项目类别:…………………… 17.项目所属行业:………… |
|1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和文号: |
|-----------------------------------------|
|19.进口产品明细: |20.进口金额合计: 万美元 |
|(见附表,共 页) | |
|------------------|----------------------|
|21.产品名称|22.型号规格|单位|23.|24.金额|25.原产|26商品编 |
| | | |数量 |(万美元)| 地 |码(H.S.)|
|-------|-------|--|---|-----|-----|------|
| | | | | | | |
|-------|-------|--|---|-----|-----|------|
| | | | | | | |
|------------------|----------------------|
|备| |地区、部门机电产品 |
| | |进口办公室意见: |
|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申请进口“单机”不需要填写第15、16、17、18项。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附表
申请表编号: 共 页第 页
-------------------------------------------
|21.产品名称|22.型号规格|单位|23.|24.金额|25.原产|26商品编 |
| | | |数量 |(万美元)| 地 |码(H.S.)|
|-------|-------|--|---|-----|-----|------|
| | | | | | | |
|-------|-------|--|---|-----|-----|------|
| | | | | | | |
|------------------|----------------------|
|备| |地区、部门机电产品 |
| | |进口办公室意见: |
|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申请进口“单机”不需要填写第15、16、17、18项。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附表
申请表编号: 共 页第 页
---------------------------------------
| | | | | |金额(万美元)|贸易国| 商品编号 |
|序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 | |
| | | | | |单 价|总 价|或地区|(H.S.)|
|--|----|----|--|--|-------|---|------|
| | | | | | | | |
|--|----|----|--|--|-------|---|------|
| | | | | | | | |
---------------------------------------



1993年12月28日
兰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兰泉:虽然最高法院的目的在于减少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但审查行为明显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相冲突。
由于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案件范围有明文规定(不排除有个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某种目的不作为),但不能因为个别情况让当事人来回到仲裁委、法院之间进行交涉,而放弃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
按照本条规定的两个情形进行处理,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至少70%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已不受理的案件还是回到法院立案,当事人会认为法院在推诿案件,最终人为地增加基层法院立案庭的工作。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兰泉:到目前为止人保部尚未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解释,实践中对此也有一定的争议。因此要全面贯彻第二条规定最高法院应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尽快作出解释或者授权各高级法院作出解释。避免各中院、基层法院基于审查的需要作出各自理解程度不同的规定,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泉:有的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有利于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兰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注重了当事人的自愿性,有利于更多的调解协议通过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兰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对“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认定,该认定慨括比较全面,“其他合理情形”规定具有的独创性,有利于实践中的应用。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兰泉:经济补偿标准由征求意见稿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减少到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这种差距一方面可助成劳动者积极就业,另一方面又让用人单位想弥补错误与劳动者就未约定经济补偿达成补充协议增加难度。
该条款将会让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上受到用人单位不友好的压制,有的用人单位会以此作为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最高标准,不考虑该标准是基于防止竞业限制期间部分劳动者被动不就业或者选择领取失业金而变相支付的一种生活补贴。
该标准也让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与原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仲裁(诉讼)中无一例外地提出增加经济补偿标准的要求,毕竟这其中还包括不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遵守了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兰泉:法律的基本原则在非综合性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比较罕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兰泉:从征求意见稿一个月改为三个月(是连续计算还是累计计算有待最高法院作出解释,笔者认为应该为累计计算),与第九条规定相统一。但人为地让劳动者等待时间过长,反而不利于劳动者就业。如果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条款有计划糊弄劳动者的话,将会让部分有事业心的劳动者贸然去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让用人单位从中获利。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兰泉:该规定促成用人单位比较慎重地行使解除权,而劳动者想获得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又必须通过仲裁、诉讼程序才能取得。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兰泉:明确了劳动者违约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有利于维护协议的效力。但同时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又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该如何主张违约金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践中这种案件较多,最高法院应及时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答复)。